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保工作管理办法。
一.医保工作基本要求
1.学习、宣传、执行医保政策,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3.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明确医保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5.对诊疗工作实行日常动态监督和定期检查考核,提倡自查自纠、自我管理。
6.公布投诉电话,发放《问卷调查表》,及时核查投诉、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意见。
7.不断改善就医环境,提高医疗技术,控制医疗成本,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服务。
二.就诊过程管理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热情、方便、周到地为参保患者服务。
2.接诊医生、病区主管医生要询问患者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医保经办人员、病区接待护士负责进行参保患者身份识别,使人、证、卡一致,防止冒名顶替。
3.积极主动向参保患者宣传、介绍相关医保政策及规定,尊重患者选择自主权利。
4.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5.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挂床住院,慢性疾病确需长时间住院者,必须三个月结算一次(主管医生出具住院小结和继续住院建议证明),报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在社保经办中心办理续住院手续。
6.客观、准确、及时进行各种诊疗项目费用记帐和出院费用结算(参保患者出院病历送至医保经办处后,即停止各项诊疗费的记录,经办人员于当天完成总费用的结算)。
三.诊疗实施管理
1.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做好相关检查,基本明确诊断(急、危重患者除外)。
2.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统筹金支付病种目录》,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收住入院或分解住院。
3.病区主管医生和上级医师应及时为住院患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治疗,并将所作的各项检查治疗、所用药品全部记录在医嘱单上。
4.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充分利用本省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价值的检查结果。
5.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对需自费或虽在报销范围内但在纳入统筹支付前需个人自费一定比例的药品、治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应事前向患者或家属讲清楚,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必要时与其签订《医保患者自费协议书》,并且严格把握自费比例不应超出相应项目费用的10%。
6.要求专病专科治疗,建立正常的转诊制度,入院三日内明确诊断,非本科主要治疗疾病或确因病情需要转科治疗,应先组织会诊,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报医保科登记备案,需转院时应由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登记盖章并在社保经办中心办理转院手续。
四.药品及用药管理
1.药剂科应向各临床科室提供当年本院购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名称、剂量及价格,并保证甲类药品备药率在85%以上,乙类药品备药率在70%以上。
2.根据病情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且在同类药品中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需使用限制类药物时必须填写《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及抢救药品使用申请单》,科主任把关签字,医保科登记备案,主管院长审批后使用(抢救时先使用,使用后一天内补报批手续),若不办理审批,按自费处理。
3.治疗用药时应按照以主要疾病(第一诊断)为主,兼顾次要疾病或并发症的原则,所有用药应由主管医生开具,特殊情况下由值班医师临时开具,各病区应安排专人取药。
4.参保患者治愈出院时不带药,慢性病好转出院需带药者一般不超过二个品种十日量。
五.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
1.常规检查不能确诊,需作特殊检查或治疗(单次费用1000元以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特殊材料、特殊检查审批单》,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登记盖章,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市社保经办中心审批后实施。
2.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特殊材料,应首先选择国产材料,确无国产或病情有禁忌时,可考虑合资或进口材料,但不能诱导患者和家属使用进口产品。
六.监管与考核
1.各临床科主任对本科室医保病人的诊疗工作和费用控制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即为本科医保工作管理责任人,组织本科自查自纠,不断规范医疗行为。
2.医保管理科负责全院医保病人就诊全程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倾向性问题及时与科室主任或相关人员联系,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每月对各科医保病人诊疗工作中执行《医保统筹金支付病种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情况及总费用和费用项目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结果汇总反馈。
3.根据《**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内容和要求,医保管理科协同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院医保工作全面考核,量化评分。
七.奖惩措施
1.科室日常医保工作管理到位、无违反医保政策及规定的行为记录,各级医保工作考核中相关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成绩优异,医院每半年给予科室一次性奖励。
2.医保患者就诊中因服务态度或服务措施不当,引起投诉或纠纷,经查实后按医院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3.因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及不合理用药,导致费用超出科室平均费用10%、超出费用科室承担30%;超出科室平均费用10%-20%、超出费用科室承担70%;超出科室平均费用20% 以上、超出费用科室全部承担。
4.医保患者需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必须用药品,应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而未告知,也未签定自费协议的所有费用,应全部由开单医生与病人协商承担。
5.医保病人的非主管医生不能开出超过一日量的用药处方,药房取药人员应把好取药关,违反规定的药费应由开处方医生、药剂科发药人员和取药人员与病人家属协商承担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外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和规范费用报销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有效控制经营费用支出,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和管理的主要范围为各种借支和成本费用中的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招待费和修理费及其它公共费用支出两个方面。
第二章 借支管理规定和借款流程
第三条 根据员工借支用途和使用频率,将借支设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一) 定额备用金的借支范围为:
1.司机: 根据每月油耗及路桥费测算备用金为5000元/人。
2.物资采购员和报关员:10000元/人。
3.其他需借支定额备用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 不定额备用金的借支标准:
1.差旅费借支: 借支额≦出差天数×住宿费限额标准+交通费,国内出差最高借支限额为5000元/人。
2.其他支出借支: 按借支用途据实借支,其中:对应实行预算控制的费用开支借款,按审定的预算额度控制借支金额。
3.销售人员借支按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事项,要素必须齐全(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二) 审批流程: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部门分管领导审签→财务部签审(是否有未归还借款)→总经理审批→到财务部门领款。
(三)所有借支原则上必须由借款人持借据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款项只能支付到借款人帐户;特殊情况委托别人代理办理的,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 借款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 定额备用金按月报销。
(二) 不定额备用金报销: 差旅费在出差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还款,其他业务在业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帐还款。
第六条 借款管理其他规定
(一) 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备用金。
(二)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逾期未销账且未说明原因的在次月工资中扣回。
(三) 财务部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借款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四) 备用金借款未清退终结者,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及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费用管理及报销办法
第七条 费用管理基本原则
为科学合理和有效控制费用,根据费用性质和用途,结合公司实际,将公司费用支出分为日常费用、专项费用和公共费用进行管理。
(一)日常费用:包括公司管理层、各部门需要发生的经常性通讯费(固定电话费和手机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含小车费)和业务招待费。公司对日常费用实行年度预算、包干控制,包干标准核定方法和程序如下:
管理层:按年度核定标准控制执行,如因工作需要变更标准,由总经理依据分管业务范围变动情况另行确定。
销售部门: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控制费用。具体按年度销售费用包干规定执行。每月月初由销售部门根据上月业务量按上述比例申报本月费用预算,经财务部核定,分管领导审签,总经理审批后作为当月的包干费用标准,财务部据此控制其包干费用的报销。
(二) 专项费用:为日常工作之外的各项中心工作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含小车费)、业务招待费及会议费。公司对专项费用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核定方法和程序:由经办部室事先进行专题报告,编制费用预算(需要明细费用预算及测算说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或授权审批后再由经办部室安排。
(三) 公共费用:包括咨询审计费、软件开发费及维护费、广告费、水电费、设备设施维修费用、培训费用、快递费、邮寄费、技术服务费等。公司对公共费用控制基本原则为年度预算控制原则,具体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后,据实核销,节超采取单项考核措施进行控制。
第八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及审批程序
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门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门及地方政府,国家的其他社团机构所进行的对外事物,对外活动及对外工作。下文是外事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事管理办法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事管理办法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8]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
(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
(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外事管理办法三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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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千泰号的签约作者“靳艳丽”
本文概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文章不错《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内容很有帮助